與人妻脫光同床 不算通姦

2007年12月25日蘋果日報 許淑惠、劉昌松╱綜合報導

男子尤憲麟與已婚女子魏明月共赴旅館,魏女丈夫劉學龍帶徵信社人員和警察衝入捉姦拍照,蒐證到兩人蓋棉被脫光在床,過程中尤還打傷劉,台中地檢署昨僅依傷害罪起訴尤,通姦部分因兩人稱當時僅「蓋棉被純聊天」,加上找不到已有性行為的罪證,獲不起訴。

不符民情
劉學龍昨認為通姦不起訴沒道理,他說:「妻子與我房事時很保守,常不願脫光,但和那個人(指尤憲麟)卻已脫光躺在床上,怎會沒發生事情?」但稍後他又改口希望記者不要寫出他的看法。尤憲麟昨不在家,母親則替他喊冤說:「兒子未婚,對方告訴他已離婚才交往,沒想到惹來麻煩。」魏女昨未聯繫上,不知其回應。

姦夫揮拳觸傷害罪
對於「脫光蓋棉被純聊天」不成罪一事,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認為:「法律的確規定要性器官結合才構成通姦罪,但仍應根據普遍的經驗法則來推論,如果只純聊天,為何不穿衣服?只要檢方認為有犯罪嫌疑,就可起訴讓法官去判定。」也有法官表示,不起訴不符合一般民情。

台中地檢署調查指出,八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,劉學龍發現妻子魏明月(五十歲)與尤憲麟(四十一歲)開車進入台中市河南路的路易士汽車旅館,劉立即報警,二十分鐘後警員抵達,劉與警員、徵信社人員進入捉姦。

劉學龍入內看見妻子和尤憲麟裸身躺在床上,緊蓋著棉被,除破口大罵外,還拉扯尤身上的棉被要讓警員及徵信社人員拍照,尤見狀揮拳毆傷劉的頭臉,劉怒告對方傷害及通姦罪。

尤憲麟向檢方辯稱,他不認識劉學龍,劉突然衝入扯棉被,揮拳是正當防衛,但檢方認為劉是維護自身權利遭受侵害的蒐證行為,依傷害罪起訴尤。

搜浴廁未尋獲跡證
至於通姦部分,尤憲麟和魏女雖坦承裸身同處一室,但堅稱無性行為,當時只是在聊天;加上警員在現場垃圾桶、浴廁,均未發現兩人發生性行為的衛生紙、保險套等跡證,且兩人進旅館僅二、三十分鐘,扣除脫衣、盥洗時間後,到被捉姦時,可能僅有性交前的前置行為(指前戲)或其他性交以外的親密行為,無法只憑兩人脫光共處,就認定有通姦,在罪證不足下只能不起訴。

回列表